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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关京外单位在编在职职工住房补贴什么时候发放

为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根据中央财政收入状况以及各地区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进程,财政部决定从2009年开始启动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在编职工住房补贴事宜。各单位都对部属京外单位在编在职职工住房状况、住房补贴需求及资金来源等情况开展了详细的专项调查。但是2009年都快过完了,我们在基层工作的、经费由中央财政供应的行政事业单位,在1996年房改到现在已经13年了,但是那些无房户、住房未达标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还没有享受到无房一次性补贴、按月补贴、未达标补贴、级差补贴。请问何时我们能够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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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 热心网友

    中国传媒大学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发(1998)23号、中办、国办厅字(1999)10号、国管房改字(2000)36号、财政部财规(2000)48号、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中办厅字[2005]8号、京房改办字[2004]第2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行住房补贴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停止职工住房的实物福利分配,实施货币分配的一种形式。它将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整体思路融入职工工资收入体系中,逐步实现职工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目标。第三条 “职工住房”在本办法中系指职工承租或购买的以下类型的住房: (一)标准租承租本校或外单位的公有住房;(二)承租标准租私房;(三)已购成本价房、标准价房、房改优惠售房等公有住房。第四条 住房补贴根据每个职工的职务、工龄、现住房情况等因素,对照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核定补贴数额。 第二章 住房补贴的范围 第五条 在编、在职、在岗和离退休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不达标的我校正式职工均可申请住房补贴。1999年8月16日前去世的老职工,不再发放补贴;1999年8月16日(含)后去世的, 其去世前的住房补贴按相关规定发放,并由其继承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办理支取手续。第六条 无房职工的界定(职工及配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    未以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二)    未以房改标准价、成本价或其它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三)    未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享受货币补偿,未按危改政策享受补偿或未按房改价回迁购房;(四)    未以房改标准价或成本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五)    未享受过单位资助购建住房;(六)    未领取过国家或单位的住房补助(不含公积金和提租补贴);(七)    退出以规定的标准租金承租的城镇私有住房。    第七条 未达标职工的界定未达标职工是指尚未达到中办、国办厅字(1999)10号文件所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 第三章 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 第八条 职工住房的购买人或现承租人无论是职工或其配偶,均核定为职工本人的住房面积。职工夫妇双方有多处住房的,无论住房来源如何,均合并计算为职工本人的住房面积。第九条 两个(含)以上家庭共同承租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职工居室面积与应分摊面积之和核定。公有住房承租人夫妇双方去世后,同住人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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