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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按照什么标准征收

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按照什么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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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6 热心网友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非住房出租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征〔2009〕37号文件规定:     一、纳税人申报办理个人出租房屋纳税手续时,应携带出租人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或其他证明房屋性质的资料,各局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出租房屋性质,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个人非住房出租应征收的各项税费可选择以下方式计算缴纳:     (一)分税种计征方式:按照现行各税种政策规定,分别计算缴纳各项税费;     (二)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    个人非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在我市营业税起征点(含)以上的,按照12%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各项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人(以下简称“征收人”)在按照规定期限解缴上述税费时,应按营业税科目(服务业租赁业子目)、房产税科目(个人出租房屋子目)和个人所得税科目(财产租赁所得子目)分税种向银行汇总解缴。12%综合征收率的入库比例:个人所得税科目占1%,营业税科目占5%,房产税科目占6%,并向纳税人填开包括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和房产税的完税证明。     个人非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在我市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按照7%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各项税款,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征收人在按照规定期限解缴上述税款时,应按个人所得税科目(财产租赁所得子目)和房产税科目(个人出租房屋子目)分税种向银行汇总解缴。7%综合征收率的入库比例:个人所得税科目占1%,房产税科目占6%,并向纳税人填开包括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的完税证明。     三、自京地税征〔2008〕237号文件执行之日起,从事个人非住房出租的纳税人,已按照分税种计征方式缴纳税款的,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退还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    四、本文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因此,北京的个人商铺出租税款缴纳标准如下1)出租月租金收入在营业税起征点(含)以上的(北京市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照12%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各项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12%综合征收率的入库比例:个人所得税科目占1%,营业税科目占5%,房产税科目占6%。2)月租金收入在我市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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