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在房产部门备案后,能否对抗第三人
2009年年初李某夫妇协议离婚,对李某名下的一处房产(夫妻共同财产)做出约定,待李某百年后,该房屋归女儿小李所有。同时,将该离婚协议书送至产权部门备案。时隔一年,李某因个人债务,将房产出卖给了我的朋友,并收取全部房款,双方正准备办理房产过户时,被小李得知,要求房产部门不予办理过户。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朋友能否要求办理房产过户,房产部门会考虑那份离婚协议关于房产的约定吗?这件事情到底应该保护谁的利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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