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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现行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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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9 热心网友

    城市房地产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房屋、土地按照房价、地价或租价向房地产所有或使用人征收的一种税。基本法规是1951年8月8日由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时,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应交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1986年恢复征收房产税后,内资企业和个人适用新的房产税。因此,目前城市房地产税只对外国侨民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征收。  一、纳税人※  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缴纳,对涉外企业和个人暂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中的地产税,改为征收土地使用。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二、征税范围※  城市房地产的征收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地产。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解释范围和征收范围与房产、土地使用税含义一致。    三、计税依据和税率※  城市房地产的计征依据为标准房地价和标准房地租价。  (一)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为1%。  (二)地产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为1.5%。  (三)标准房价与标准地阶不易划分的城市,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为1.5%。  (四)标准房地价不易确定的城市,依照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为15%。  标准房价,当按当地一般买卖价格参考当地现时房屋建筑价格分类,分级评定。  标准地价,按土地位置及当地繁荣程度,交通情形等条件,参考当地一般土地转让价格分区、分级评定。  标准房地价,按房地坐落地区、房屋建筑情况并参考当地一般买卖价格分区、分类,分级评定。  标准房地租价,按当地一般房地混合租赁价格分区、分类、分级评定。    1952年12月31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关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中,将城市房地产税原附加并正税征收,税率调整为:  (一)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1.2%。  (二)地产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1.8%。  (三)房地产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者,税1.8%。  (四)房地产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的,税18%。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房产税税额= 标准房价×适用税率  (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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