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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否可以用长春缴纳的公积金贷款在长春市区买房

请问: 1、我在省内(长春外)其他地方,即户籍所在地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正在还款中,现在工作变更,到长春市上班,重新缴纳住房公积金,半年后,我是否可以用长春缴纳的公积金贷款在长春市区买房? 2、我爱人户籍是长春市的,用她的名字买房算首套住房吗?可以用公积金吗? 3、我把户籍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改为商贷,或者还清余款,在长春市区买房可以用公积金吗?能执行首套房优惠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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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您好,家庭名下(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正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包括省、市及异地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之前,不可再次申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当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以就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面积低于144平米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非普通自住住房(面积大于144平米)的,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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