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房产网 > 合肥房产问答 > 合肥其他 > 合肥土地 > 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认定

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认定

我家住在农村,在1993年的9月11日向前门邻居购买了我家前门的一小块地(这块地在我家的前门,他们家的后门),在2平方米左右,其后我父母就在这块地的右边盖了一间一平方多一点的小房子用以放置杂物,在左边浇了一条水泥路.然后到了2006年的9月份,邻居家因为要建新房,影响了周围邻居的通行不便,便要求我们先把小杂物房拆掉,以后会在附近找一件给我家放置杂物.但半年过去了,他们家都已经搬进新房了,却没有把对我家的承诺兑现,而是一口咬定当初他们家卖这块地给我们只是让我们走路的,是不能盖小房子的,连砌围墙都不行,只能敞开了当大路使用。因为当初买这块地的时候是村里的支书经手的,他帮我们两家写了一张代收据,并要求收款人盖了私章。因为收款人已于2003年去世,所以现在是他的儿子在跟我们交涉。我把那张收据的原文发上来。 代收据由于林XX进出走路需要,使用本人宅基地,收到作物补偿费伍百元整,该处长期归林XX进出使用,恐后无凭特立此收据。 立据人:乐XX 1993年9月11日 由于在“该处长期归林XX进出使用”这句话中,进出和使用之间没有用顿号隔开,因此他们认定我们除了走路之外什么

全部1个回答

  • 头像
    1****3 热心网友

    大家再协商协商一下,请村领导出

共 1 条 上一页 1 下一页 >

相关问题

免责声明:本站问答频道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本站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本站编辑删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