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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们到各经适房小区物业调查一下,就知道谁家出租及转让了,小区物业都知道。市民不举报你们就不管了?为党和人民工作就这个态度。_东营

请你们到各经适房小区物业调查一下,就知道谁家出租及转让了,小区物业都知道。市民不举报你们就不管了?为党和人民工作就这个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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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三十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二o一o年四月二十二日印发的《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第(八)条规定: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第(十六)条规定:违反本通知第(八)条规定,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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