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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房产新政是否适用不可抗力

由于在签定存量房买卖合同时(2011年1月15日)新的房产政策尚未出台,买家拟按首付5成和承担所有税费(含卖方营业税)方式购买房产,但在银行贷款审核期间遭遇新政(2011年1月26日出台的新国八条,此时尚未到约定的首付付款时间),经咨询房产交易中心,新政业已实施,导致买房人支付费用增加(营业税由增值差额改为房价全额的5.5%),买房人是否有权按照民法及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要求中止买卖合同并索回购房定金以及相关经纪服务、担保服务等费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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