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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遗赠公证的时效责任问题

我舅舅是孤寡老人,长期由我抚养。生前立下遗嘱并作了公证,死后将所住房遗赠给我。但公证时,公证员没给我说明在两个月内我要表达接受遗赠的手续。我又不知法律规定,以致过了几年后,我才去公证处办理手续,要求过户。结果被告知已过期效,不能办理。我舅舅没有法定继承人,没有财产纠纷。请问,这种情况,公证处要不要承担责任,我有没有要求补办手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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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可以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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