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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签定的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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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3 热心网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一、第二十六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属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无决定权(只有执行权)。贵小区如果不满开发商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做出决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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