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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该怎么处理?

有二套商品房,一姓陈的在房产局进行了预售登记备案,但备案时却没有购房合同,既没有纸质的,也没有电子合同。在备案后开发商又将这二套房分别卖给了不知情的一姓张的和一姓赵的。后两人发现别人行案之后,即提起仲裁,在裁决书执行过程中,备案人姓陈的补出一个购房合同后提出异议。认为备案了房子就是他的了。但从其补出的合同看又是一个无效合同。后面的买房人姓张的和姓赵的向法院对备案的房产局就其备案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查清了这些事实。并且还查清了房产开发商的备案经办人也没有房产公司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且整个备案都是以房产公司的第二项目部的名义进行的,没有一个有资质的房产公司的印章,也没有房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签章。但法院却又认为备案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请问这个案件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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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5 热心网友

    按合同违约处理 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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