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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共用水井承包合同

村委会为甲方,承包人为乙方2009年8月村民乙与村委会签订共用水井承包合同,合同规定乙负责水井的维护管理,保证本村村民正常用水的条件下: 1-合同承包期为五年,从2009年8月15号生效,截止2014年8月15号终止,2-乙每年必须向村委会上交承包费3000圆整,每年的8.15号上交,并交保证金5000元整; 3-乙必须保证村民正常用水,且水费不得超过1.5元m3; 4-乙必须保证水井设施的正常维修保养,并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5-此合同一式两份,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2010年初,该水泵逆变器出现故障,经厂家维修总共花费2万多元,乙方当时多次请求甲方支付,甲方表示乙方先维修好后报销,在乙方支付了维修费用后,甲方并没有按照承诺报销该项费用,后经过多次协商,甲方同意免去2010.8.15~2011.8.15号一年的承包费用,2011年8月份~2012年八月费的承包费用正常上交, 2012年8月15号,乙方上交 2012.8~2013.8的承包费用时,甲方突然提出变更合同主要条款,承包金改为6000元一年,并让乙方签字,乙方拒不签字,甲方也拒不签收新一年的承包费用,2013.5月,甲方状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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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3 热心网友

    合同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否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故甲方属违约行为,你可以提起反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原来签订的合同。对方要求补交承包费,那你可以报销相关费用;你也可以举证证明对方已经承诺免去相应承包费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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