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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我家里拆迁,政府还安置房90个平方给我们(跟政府的协议的是我爸,我妈,我弟弟三个人的名字),当时.

我家里拆迁,政府还安置房90个平方给我们(跟政府的协议的是我爸,我妈,我弟弟三个人的名字),当时政府赔的是钱,因此我们要住的话就要以1000元一个平方买回来。我爸爸在09年的时候一个人签字以1200一个平方的价格把这90平方卖给了姓姜的女士,因房子到现在还没有修好,我爸和姜女士签的只是协议,并交了定金18000元,后来我妈和弟弟知道了要求把90个方要回来,那个协议上我妈和我弟并没有签字,只有我爸一个人的签字,后来我妈和弟弟上诉,古蔺判决我爸与姜女士的协议无效,姜女士上诉到泸州之后法院判的也是协议无效,后来古蔺在判赔偿的时候判决我们退还姜女士的18000元的定金,并赔姜女士51000多元的损失费,理由是“按2011年5,6月古蔺的房价是2700元一个方计算,我们占责任60%,姜女士占责任40%”的标准赔付姜女士51000元,我想们这样判决合理吗?我质疑的是:1.我的安置房修好(现在还没有修好)之后我是以1000元一个方的价格买,为什么要给我核算2700元一个方,依据何在?2.之前与姜女士的协议已经无效了,为什么会赔这么说?麻烦各位给我 解答一下!谢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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