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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与房屋按揭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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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房屋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法人﹑个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屋折价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89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3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相关规定。房屋按揭通常情况下是指房屋开发建设中由开发﹑银行﹑购房人共同参加的一种购房行为,指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在支付首期购房款后余款由购房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将所购房屋设定担保,由银行收存保管购房人的购房证书和文本,并办理楼花或现楼抵押登记,同时开发作为购房人不能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向银行承担回购保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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