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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2010年四月份,我和昆明某企业签定了一份房屋租用合同,并交付了5000元经营保证金.约定2010年8月1日开

2010年四月份,我和昆明某企业签定了一份房屋租用合同,并交付了5000元经营保证金.约定2010年8月1日开始我租用的商铺由该企业统一开业(商场内商铺),可是由于该企业原因一直没有开始营业.2011年8月该企业一员工电话通知我,让我去退保证金.我觉得合同拖延时间过长需要得到一些该有的赔偿.但是因为当时合同上没有注明这样的情况如何赔偿,是否可以给我一些建议.不甚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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