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房产网 > 大连房产问答 > 大连其他 > 大连房产政策 > 《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八条规定:“供热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个供热用热期”,第32条规定:“在供热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用热”,那么,未售房屋怎么办?

《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八条规定:“供热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个供热用热期”,第32条规定:“在供热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用热”,那么,未售房屋怎么办?

我是泉水小区2号楼住户,小区建于2008年,于2008年入住该小区,小区供暖单位是大连市供热办,从供暖开始至今,家中供暖温度是16度,出现供暖问题后,我否向所在锅炉房和供暖单位反映过。《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八条规定:“供热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个供热用热期”,第32条规定:“在供热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用热”,那么,未售房屋怎么办?

全部1个回答

  • 头像
    * 热心网友

    用户您好,通过与您电话沟通,详尽沟通了相关情况,感谢您对我们政策解释的理解和体谅。

共 1 条 上一页 1 下一页 >

相关问题

免责声明:本站问答频道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本站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本站编辑删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