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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东开发区格林度假山庄买了一套房子,买之前托我女儿的婆母孙某找到地产商王某优惠了六千元,王某亲手写的条子并签上自(郑州)

你好!我在东开发区格林度假山庄买了一套房子,买之前托我女儿的婆母孙某找到地产商王某优惠了六千元,王某亲手写的条子并签上自己的名字交给了售楼部。05年元月2日我已交过首付款和契税。后来我家突然有事急需这笔钱,只好将房转让出去。因转让时需要王某签字,我又一次托孙某帮忙。就在孙某找王某签字时,王某提出那六千元不优惠了,并且和孙某签了合同,大意是这六千元的其中三千元是补孙某的工程漏洞(孙某在该小区承包的工程有问题,业主找到物业公司要求赔偿数万元,但公司只批下二千元。孙某去财务科结算工程款时被告知要为业主代扣三千元的赔偿金,孙某当即找到王某,说我买你们的房子也有质量问题,我也要求你们赔偿我!)另三千元呢,王某说是公司给孙某的赔偿金。这些事都是我后来才知道的,是在买方崔某将我们约定的首付款二万元交给我的女儿,并由我女儿给其打了收到条。第二天我去取我的首付款时我女儿只给了我一万四,女儿说她把其佘那六千元交给了孙某,并说明了中间的曲折(是真是假,我没有去证实)。请问,我交过首付款和契税,并且有正式发票,受不受法律保护?在我房子转手时王某一句话说不优惠就不优惠了,并且在我这个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和孙某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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