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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房产过户(中山)

您好! 我与男方协议离婚,孩子归女方扶养,一套婚后房产归女方。执民政局盖章的离婚协议书去办理房产过户时,工作人员发现协议书上的内容”房产归女方及儿子”,故不能过户给女方一人。因协议书没有请专业律师写,所以这是错误,男女双方本来意思是房产归女方。工作人员明白我们的意思以后,说可去民政更改协议或补充协议,方可办理。但民政局是不可以作任何更改及补充的,我问过市局,省厅,甚至民政部。现在想咨询你们,原来那份错误的可否手写更正,双方签名盖指模,国土局凭此份办理过户手续?(因此事我咨询过民政部,广东省国土厅,第一法院等,几乎没有好办法,除了向法院起诉,但此事根本不是纠纷案,是双方意思一致,法院程序复杂,且波及未成年人,所以恳请你们慎重处理,为民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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