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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8年8月办理贷款,购买160平方的复式楼,2009年3月接到收房通知,通知上写着房产商于-昆山

本人于2008年8月办理贷款,购买160平方的复式楼,2009年3月接到收房通知,通知上写着房产商于2008年11月2日垫钱代办了房产证,契税为4%(购房合同上已注明可代办),请问4%的契税是否合理?房产证与交房时间相差过长是否合适?因一般都是交房后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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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热心网友

    您好!您所购买的复式结构属于非普通住宅,即收取3%的契税,交房时间与房产证的办理都按合同约定的来执行。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_____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_______。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_______;    3._______。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_____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_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建议您也可以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本站的关注和支持,欢迎下次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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