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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赁户的拆迁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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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拆迁出租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或者安置。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原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被拆迁人与承租人需解除租赁关系,拆迁人再对被拆迁人,即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安置。因此,在省市拆迁政策中,只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安置,不对房屋承租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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