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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买卖问题[重庆]

您好:有一套经济适用房,房产证上显示发证时间“2011年”,计事栏“该饭为经济适用房,2016前不可直接上市交易”。现在我想购买,开始时了解到,这种类型的房屋,从2016.08月起,要进行二手房买卖,需卖方“必须”缴纳增值部分10%税,将经济适用房改为普通商品住房,划拨地改为出让地后方可进行交易过户。当时,现在有了解到又不用进行交10%税,不用更改房屋性质,直接进行交易,交易完成后直接更改为普通商品住房,土地性质不变仍为划拨地。现在想咨询下具体这种经济适用房交易流程和税收如何,是要先要卖方转成商品住房,出让地后再进行交易。还是直接可以进行交易,交易后性质直接改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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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7月15日,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主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5号)。按《通知》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可上市交易。 1.关于2006年8月14日以前审批的经济适用房项目交易问题。《关于主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5号),2006年8月14日以前取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的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其交易纳入普通商品房管理,可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自愿办理划拨转出让的,按我市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具体问题可咨询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2.2006年8月14日以后审批的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交易前应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非税收入后取得房屋的完全产权。其中其他非税收入按申请时该住房的计费价格与原购房差价的10%补缴。补缴的其他非税收入即为当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期间政府减免的相关税费投入及应分享的增值收益,按差价的10%补缴已体现“让利于民”原则,不存在重复计收的问题。 有关具体问题,建议您房屋所在区不动产登记机构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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