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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遗赠的表态是必须要去公证吗?

我姑姥姥(我妈的姑)曾在公证处有过遗赠书,表示在过世后将房产赠与我。老人生前也是和我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即所赠与的这处房产)。老人过世多年,我现在要给这套房子过户到我名下,房产局要求有接受遗赠公证书,去公证处他们说我在两个月内未做表态已经过期视作放弃.但老人过世后这处房产这些年我一直在居住使用实际行为我是接受着的。难道非要在期限内做公证才视作接受?我的行为已经表态了我接受这个遗赠的,公证处现在不给办接受遗赠公证无法过户。求懂的朋友指点啊!(备注:我姑姥无儿女,老伴儿也先与其过世,也没其他人跟我争这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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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到期没表示的,就视为放弃受遗赠。法律不保护沉睡的权利,你怠于行权,就要承担后果。不过并非没有希望,你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虽然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但是由于房屋一直是你在使用,可以视为事实接受行为。你需要请个很厉害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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