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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的处理原则-请问共有人擅自处理共有房屋的买卖关系中的三条处理原则

请问共有人擅自处理共有房屋的买卖关系中的三条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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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明确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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