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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前夫未按约定给抚养费,而且私吞了老家的拆迁费,他的行为合法吗?

本人协议离婚,孩子监护权归我,前夫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1000元,但其一直未付,因老家在旅游开发区,房地均被开发商征用,最近开发商补发了近两年的过渡费,钱全部被前夫领取,问他要我和孩子那份他不肯给,请问我该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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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这个问题建议您可以先与对方协商,同时注意保留证据,若是协商不成,您可以凭借离婚时的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约定支付抚养费。至于过渡费的分配,如过你们在离婚时已经对房子做了分配,那么过渡费是属于房屋所有者的,如果没有分配,您可以与对方协商再分配,若是协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如有疑问,可来电律师咨询欢迎法律在线咨询 律师在线解答 法律咨询热线 免费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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