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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故意降低拆迁补偿

02年在市区的一间老房子被拆迁;选择了原地安置。因各种原因开发商迟迟未动工。拖到09年10月才准备交付;并说房屋面积增大要我补差。(已提出) 由此引发我去学习房屋拆迁政策;《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一看吓一跳! 1.房屋面积:我的安置房包含17%公摊;我的老房子是平房按政策安置房只计套内建筑面积。 2.一次性付清房款差额仅給我部分款项20%优惠;市府规定的是30%。 3.过度费基数才150元月,18月后300元月;逾期数年不予理睬。市府规定逾期1年增加2倍。 希望成都的律师能指正我理解中的错误; 我已签的拆迁协议中有违《拆迁管理办法》款项可否更正? 开发商不理我;去房管局投诉,房管局会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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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这属于民事纠纷,房管局可以协调处理,但是如果无法处理,那么你需要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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