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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法律还是支持购房资格转让(郑州)

你好:     感谢你的指点:我看了一下购房资格转让协议,挺好.说明法律还是支持购房资格转让的.但是美中不足的是并没有规定双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得到的是购房资格,而单位并不会承认此协议.乙方很难获得住房贷款.若是乙方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付款义务.而单位又向甲方催要房款.应如何处理?能否规定违约责任?如:若乙方违约没收资格转让费.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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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您好,单位福利房从房屋性质角度看,大多数属于经济适用房,此种房屋属于政策性房屋,即限定特殊条件的购房者。从法律角度看,他人借用符合条件的人购买房屋,实际上对于其他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是一种资格剥夺,个人认为资格转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效行为。如您所言,如果借用资格人也就是购买人不出资购买,而资格方又没有钱购买的,单位就可能收回购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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