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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淄博限价房申请购买条件有哪些?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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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限价房申请购买条件 申请《淄博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购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且具有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家庭。 (二)在本市工作且连续交纳养老保险2年以上的无房户。 一人家庭即单身家庭(未婚、离异或者丧偶不带子女)申请《资格证》,应当年满25周岁并符合上述条件。已取得《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证》的家庭,在有效期内可直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出售自有房屋不满2年的,不得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不得再次购买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正在承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购限价商品住房的,需在房屋交付使用前退出租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实行属地化销售。限价商品住房房源优先向本区县居民供应,剩余房源全市统筹分配。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个区县的,以申请人户口为准。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实行申请、公示、审核和备案制度。申请《资格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淄博市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登记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证明; 4.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区县房产管理部门。 (三)复审。区县房产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将申请家庭的情况报市房产管理部门。 审查、公示不合格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核准。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对上报的申请家庭情况5日内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准发证。 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分配销售工作。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淄博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的约定,向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房源情况,按照规定进行销售,配合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做好申请家庭选房购房工作。 限价商品住房实行公开摇号排序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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