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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09年定了一个房屋,交了8万的定金,当时因为别的原因没有开具收据。

律师们:你们好,我与09年定了一个房屋,交了8万的定金,当时因为别的原因没有开具收据。现在房产公司把我定的房已经出售。我该怎么办?我手里只有打款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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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7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原因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记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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