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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与房屋维修基金问题

站长您好,我于2008年7月份购兰州东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房一套,面积80㎡,签合同时,合同协议明文规定交房时缴纳房屋维修公基金总房价的1%,2009年6月本人去交房时,开发商说要交1.5%。还有就是2008年11月后国家出台政策,90㎡房屋,首次购买,享受1%契税,享受这契税时间是从签合同开始计算,还是从办理房产证开始计算,开发商交房时以总房款的1.5%收取。以上2点让我心存质疑,所以首先我需要知道这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决,请站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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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第一个问题:你与开发商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房屋维修公基金总房价的1%,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否则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个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因此,单位和个人购买房屋,应当按照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包括预售合同)时的签约日期并按照契税规定计算应纳税款。所以,你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是2008年7月份,依据规定你是不可以享受新的契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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