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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担保费取消[上海]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4年11月4日《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4〕11号) 第五条中第三句话“2014年10月9日前已受理而未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本次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2014年11月7日《住房公积金担保费退办理流程》 第一条符合办理住房公积金担保费退费条件的借款客户范围“2014年10月09日之前受理, 但2014年11月04日之前未放款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客户”存在明显的歧义。 个人认为正确理解应为“2014年10月9日前已受理,而2014年10月9日前未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延迟到11月4日,沪公积金管委会有相关文件吗?如果没有,谁给的权利将时间推迟了?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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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4 热心网友

    您好,上海《通知》是11月4日签发的,且明确执行时间为文发之日即11月4日,也就是说从11月4日起受理的即执行新政策。但上海充分考虑了三部委《通知》发文的时间,因此明确具体以10月9日为界限,即10月9日起受理也执行新政;而10月9日前受理的如果到上海《通知》发文日没有放款的是可以执行新政策。但如果已经放款的,则执行原来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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