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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我婆婆用买卖关系把小旅店过户给我.

2008年,我婆婆用买卖关系把小旅店过户给我的女儿,有购房协议,有我婆婆打的收款条,现在她要收回去,不给我女儿,我公公当时没有签字,是我婆婆代签的,现在我婆婆要房产证,我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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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你好!如果通过买卖关系将房屋已经过户给你女儿,没有法定的撤销理由,是不能撤销的。法定撤销则是满足一定的条件下,赠与人方可行使撤销权,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不动产如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如果没有登记,即使交付使用了也不能算是所有权转移了。但是一旦登记,赠与合同生效了,再撤销会比较复杂。房管部门恐怕应该要见到法院的判决才会给你做变更登记。 一般情况要想撤销赠与条件是比较严格的,难度是比较大的。以上解答,仅供参考,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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