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我们这因房屋拆迁,例拆迁安置费、拆迁房屋过渡费等,2008年3月小孩变更抚养权
各位律师好! 我10年前就已离婚,当时小孩归我前夫抚养,2003年我们这因房屋拆迁,政府发放给小孩一些款项,例拆迁安置费、土地费、青苗费、拆迁房屋过渡费等,总共5万元多,由小孩的爷爷去村里领取。2008年3月小孩变更抚养权,由我抚养。现在我去问小孩爷爷要这笔钱,小孩爷爷说有些钱给了我前夫,但给时没有收条。另外我也有一笔过渡费小孩爷爷拿着,但发放时间是2003年—2005年,总共8400元。我想请问各位律师,我能否拿回这两笔钱?如果我要起诉,我该起诉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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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正当理由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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