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出台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清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疑问 [厦门]
您好! 近日日报发布的《厦出台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清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里面规定,“凡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或户籍迁离厦门,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承租能力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更名。” 按此规定,应先由承租人之子申请更名,承租人之子死后再由承租人之孙申请更名,但若在此文件出台之前,承租人之子已先于承租人过世,应如何处理,我找不到相关的附加文件或法规,可否指教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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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据《意见》,承租人死亡,承租权只能更名给配偶、子女、父母,孙辈暂不给予更名;如孙辈住在该承租屋内,可先与房屋管理所签订暂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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