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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976年分家(无分家单,1984年房屋拆迁,该房屋又要拆迁,大儿子能要回房屋吗?

老夫妻两人,有两子三女,于1976年分家(无分家单,但是分家时替两个儿子抓阄的两个老人其中一个还健在),把房屋给两个儿子平分,1984年房屋拆迁,换来一块地皮,另加拆迁费3800.00元,由于二儿子在外地安家,写信回来说不要房产,也不要钱。(书信保留到至今),大儿子出钱在拆迁的地皮上盖了新房,由于两个老夫妻还健在,房产的户名写了男老人的姓名。1995年男老人去世,2009年,该房屋又要拆迁,这时,三个女儿和二儿子回来要求继承房屋,这样做合理吗?大儿子能要回房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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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子和女儿都有法定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9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不管农村有何村规村约或有不成文的风俗习惯,均不能排除法律的适用,公民的遗产继承应依照我国法律进行。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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