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房产网 > 天津房产问答 > 天津其他 > 天津法律纠纷 > 到期不还,该市中院判定丙也负连带赔偿责任,元的收条(好像是说房地产评估的收条)而并没有拍卖

到期不还,该市中院判定丙也负连带赔偿责任,元的收条(好像是说房地产评估的收条)而并没有拍卖

大概内容:甲、乙两公司在某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 50 万,由丙来担保,到期不还,于是诉讼,要求 50 万贷款和 5 、 6 万块钱的利息。该市中院判定丙也负连带赔偿责任,后执行庭,先后十八次对丙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共计 76 .7 万元,其中包括一张 5000 元的收条(好像是说房地产评估的收条),此外,还将丙的14套房产查封了 36 个月,而并没有拍卖、变卖,致使丙因此损失了15万多,后丙向甲乙追偿,未果,在该中院起诉,判定甲乙赔偿丙76.7万元及利息(分段计算) 甲乙不服,上诉,说原判不对,理由说,可被追偿额不应以强制执行单据所显示数额,只能以农村信用社开局的贷款收回凭证所示数额为依据,理由 2 记不得了 让你谈谈该案件应该怎样处理,你的依据是什么。

暂无回答

别着急!专家正在赶来回答问题的路上

相关问题

免责声明:本站问答频道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本站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本站编辑删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