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时房产证居然又有了,“如果不同意就打官司,请问我家当时买房的时候签订的合同有法律效力么?
律师好,我家现在的房子是几年前在A处买的,当时签订了书面的双方议定且同意的购房合同(合同中提到了永久归我家所有,我记得法律上70年房屋产权使用权利),加上第三方作证人和买卖两方共三方签字且按手印了的,并画定了房屋长宽示意图。付款完成之后A方一直以产权证不见了为由,拒绝提供房屋产权证,我家人也没深究。最近我家所在位置附近有打造成旅游街的趋势,之前的卖方A居然说要霸占我们家一部分来修新房子,好让政府打造的时候赔钱,这时房产证居然又有了,他们以此为要挟说:“如果不同意就打官司,房产证你们都没有,肯定输!”。事实房屋拥有关系已经超过5年。 1.请问我家当时买房的时候签订的合同有法律效力么?和A方现在的产权证相比是否能作为房屋产权的依据? 2.A方的这种无赖行为,是否在法律上有一定的说法? 3.谢谢看到这个问题的律师,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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