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期间,丈夫对妻子做出的房产赠与承诺行为能否反悔、撤销?
自己与丈夫2年前登记结婚,结婚后自己放弃工作,安心做一个全职太太,尽心尽力地抚育着小孩和照顾这个家庭。丈夫为了感谢我的付出,决定把他自己在婚前购买的一套价值百来万的房产过户到我的名下,但是我们双方一直还没到房产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由于丈夫的外遇,我们双方已经很难再过下去,因此双方都打算离婚。 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和夫妻的其他财产,双方都没太多的分歧。唯独对于丈夫之前所承诺赠与的房产,丈夫现在想变卦、反悔, 请问我现在能要求丈夫履行合同义务,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从而获得这套房产的产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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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房产赠与行为的撤销问题。 一、你丈夫之前做出的房产赠与承诺行为有效,但由于该房产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你没有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你丈夫的房产赠与承诺,在你和你丈夫之间已经形成一个赠与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赠与合同自你丈夫做出赠与承诺之日起成立生效。但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变动规则,不动产物权变动自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而你们赠与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没有完成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你目前只是取得一种债权请求权,而没有获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二、在该房产没有过户前,你丈夫可以撤销他之前所作出的房产赠与承诺。而在撤销赠与后,该房产依然属于你丈夫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你无权加以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之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如果你们之间关于房产赠与的约定,没有经过公证;而且明显你们夫妻之间的这种赠与行为也不属于道德、公益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所以你丈夫在该房产没有过户之前,有权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该赠与合同。 三、作为律师建议,对于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房屋赠与行为,受赠与方可以通过及时与赠与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或者将房屋赠与合同约定加以公证,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所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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