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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案情] 1997年4月30日,广西河池市林业科学研究所与韦爱月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一、河池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有偿提供3.7亩山地给韦爱月发展种植业;二、租期为30年,即从1997年4月30日至2027年4月30日;三、年租金为50元/亩,每满一年交当年租金,超过上述期限一个月不交租金的,河池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有权终止合同,并无偿回收林地及林木;四、合同履行期间,韦爱月必须遵守河池市林业科学研究所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野外用火规定,注意安全生产,违者一切后果由韦爱月自负;五、合同期满后,是松、杉林的,河池市林业科学研究所进行评估回收,一次性付给韦爱月造林费。种植水果类的,韦爱月不申请延期,则将林地、果树无条件交给河池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所有,如需延期,在河池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同意的前提下,重新签订合同;六、若国家政策变化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河池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应按韦爱月投资给予相应补偿;七、任何一方未按合同规定执行而导致对方损失的,应负赔偿相应的损失。合同签订后,韦爱月于1998年春天在租地上种植了椪柑、柠檬等果树,历经5年辛勤劳作、精心护理后,有525棵椪柑树、75棵柠檬树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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