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份,我在瑞金预订了一套商品房,付了3万元定金。后来由于与开发商就房屋交付时间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双方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在,我要求开发商退还3万元定金,他们却拒绝退还定金。律师,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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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你好。 根据你提供的情况来看,这是一起商品房认购定金纠纷。结合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之规定,这件事务中,开发商其并没有证据表明你无故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你并没有单方违反认购书中“签订认购书后30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均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 本案中,你们双方对交房时间无法约定均没有过错,是因为政府方面的原因。因此,开发商在双方不能就交房时间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不能强迫你签订商品房合同,应当依法退还你的30000元认购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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