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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余款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支付,但公证处不受理)并写出了一份借款协议

是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主要内容如下:卖方(甲方)将某处房产转售给我(乙方),双方约定售价为20万元,由于该房是按揭供楼,甲方和乙方签订如下协议“乙方愿意帮甲方提前还贷,余款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支付,最后一期房款2万元正在甲方交清税款时付清。定金中的一半(即伍仟元)交由见证单位(中介)代为保管,完税时交回甲方” 备注:乙方在8月3日已交付1万元给乙方作为定金,双方约定,如甲方中途违约,所收定金要双倍赔偿给乙方;若乙方中途违约,所交定金不予退回。进展如下:现由于甲方没有提供一份较合理的资金保证给乙方(签了合同书后,乙方为保证自己资金安全,首先提出做公证,但公证处不受理),乙方对于自己的资金安全考虑,所以就没有付款给甲方。(公证不成后,乙方再想办法,并中介公司协商,提出由中介公司作为担保,中介公司也同意担保,并写出了一份借款协议,原打算在8月20日前只要甲方过来进行三方签字,乙方就马上打10万元给甲方还银行按揭,现由于甲方以工作不便为由,没有签字,并电话通知乙方和中介公司先行签字后马上打款入银行,甲方口头应成说事后回来补签名手续。但乙方和中介公司都觉得风险大,故没有在打款给甲方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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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合同中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但不得总计超过年利率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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