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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卖方,07年卖房,买方付清房款,买房居住至今。但买房一直未过户。请问:卖方是否可以毁约?风险如何

有没有法律依据~~!求各位大仙帮帮忙,律师哥哥姐姐叔叔阿姨~~帮帮!~现在的这种情况就不管什么面子了,我要的是法律的支持了。一直未过户,是买方的全责。我就想知道法律是怎么想的(⊙_⊙?)我们没有强买强卖啊.物权大于债权没错,但问题是,但法院在一审的时候,肯定是判我们配合别人过户,2007年的合同仍然有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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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有法律依据,物权法,我国的房地产是以登记公示的,即现在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是你的名字,那么你拥有房地产的物权,买方付清了全部房款,此为债权,物权是大于债权的。我们可以认为买方对房屋拥有债权,而你对房屋拥有物权。你可以把房款退还,并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予违约赔偿你就可以毁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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