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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的《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有关时间点问题[厦门]

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其中第七条(三)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不少于最近12个月的缴存额和第八条已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必须结清满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间点是指公积金中心收到申请人贷款申请材料时间吗?如果购买的是二手房,还是指申请人在土房局产权过户的时间?或者有其他的明确时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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