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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的是有婆婆名字的(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和我老公名字的(房屋翻建证明)她是否有权利?

我是一名农村妇女。我和丈夫结婚后,和婆婆一起住。(当时的房屋是三间正房、三间西厢房。)我们结婚在三间西厢房。房产证的名字是婆婆的。多年后,我夫妇和婆婆商量翻建房屋的想法。婆婆同意了我们那三间西厢房改建成三间正房,现在(房屋证明批了,是我老公的名)合法有效。盖房的全部费用是我夫妇的。现在我家是两个院。婆婆住北房。我们住南房,我想知道的是有婆婆名字的(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和我老公名字的(房屋翻建证明)。在法律上是否有同等效益?如果我婆婆以老宅基地为由,不让我们住或是来处理我们这三间房的话,她是否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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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4 热心网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以户为单位的,土地赔偿款也应当发放到户。同时,由于土地长期不变的政策和“生不加、死不减”的政策,家庭土地在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又所有有村民资格的成员共有。 因此,村民权是资格权,不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你家对于自己耕作的土地可要求政府直接发放补贴。土地经营权和使用权的归属应当以村委存根或土地承包证为准,而不应当完全按照临时性的登记,如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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