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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 1953年张家租赁王某半亩地皮作为宅基是事实,有镇政府颁发的租赁地皮契在案,该契约在当时是受国家政策法律保护的。自《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后,社员对宅

1953年张家租赁王某半亩地皮作为宅基是事实,有镇政府颁发的租赁地皮契在案,该契约在当时是受国家政策法律保护的。自《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后,社员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故我家与王某双方的宅基地租赁关系自此即随之解除。张家自租赁此地皮后即建起宅院房屋。宅基归集体或国家所有后,张所使用的该宅基并没有重新规划,所建房屋等并没有被改造。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张对该宅基拥有使用权。在租凭该地皮期间,1958年修鞋社为办职工食堂,与员工谈话,借用院内地方,并拆了南屋一间,成立职工食堂。没有任何赔偿。后在院内盖简易房。66年文革,67年卖给印刷厂,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对翻建此房也没有有关部门审批手续。得知卖给印刷厂,想借此来转移其宅基使用权后,多年来一直未得到解决。1985年,法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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