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相关部门一直未进行土地证的换发。只按照集体土地性质来赔偿。拆迁补偿究竟应该按什么性质补偿?
原来我们房子的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但是在2005年无锡市政府发布行政公告把我们这块地区的土地集体划为国有土地,但是相关部门一直未进行土地证的换发。2006年,我们的房子被拆迁,拆迁公司以土地证是集体土地为借口,只按照集体土地性质来赔偿。请问,我们房子土地究竟是什么性质,拆迁补偿究竟应该按什么性质补偿?另外:拆迁给我们的房子已经建好,但是他们没有任何质量检验部门的检验报告就让我们拿房,而且是要先去交钱后才能进去看房,他们这样做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如果要提出诉讼,应该是提什么方面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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