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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房还房-我因2009年10月22日和桐梓县顺发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至今已

我因2009年10月22日和桐梓县顺发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至今已有4年多。根据省,市,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文件精神,诉求有关部门监督桐梓县顺发房地产开发公司解决安置房并按省,市,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 诉求解决: 1.住房,门面。 2.住房,门面拆迁补偿费。 以下是我给开发商的条件 住房,门面拆迁补偿费。 (一)门面安置费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签订时间:2009年10月22日,补偿协议过渡费14个月每平方米8.00元。 门面面积:28.56㎡?4个月?.00元=3198.00元 超期过渡费,根据《桐梓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34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在原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标准为:逾期不满半年的增加25%;逾期满半年不足1年的增加50%;逾期满1年不足2年的增加75%;逾期2年不足3年的增加100%;逾期3年以上的,拆迁人必须采取措施予以安置,不予安置的,在原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基础上增加500%。   由于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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