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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争议-我从同创公司拍得一处门面房。拍卖公告第八条第2款约定:“房屋以现状出售,

我从同创公司拍得一处门面房。拍卖公告第八条第2款约定:“房屋以现状出售,竞买人可以自行踏勘现场,如买受人购得正在租赁经营的房屋,最终买受人必须与现有经营户签订两年的房屋租赁协议,时间以2014年7月8日第一次开标成交之日算起,租金维持现经营户承租标准(本次出售的门面房现在租金是1750元月间),其它租赁关系从新的买受人拍得房屋后终止。”成交后,房款已交清,房产证至今还没有过户。 拍卖后原承租人不但不与与我签定租赁合同,反而要求我要赔偿其经营装潢损失。我多次找公司要求解决,公司也口头答应,但是一直没有实际行动,拖延至12月10号前后,承租户悄悄搬离,连钥匙都没有交付于我。 我认为:公司没有按时交房,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过错,在履行合同行为上是有瑕疵的。因为按约定:公司负有组织我与承租户签订租赁合同的义务。拍卖成交后,应该是公司、我、承租户三方到场,在公司的主持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此后我与公司再进行产权过户手续,之后公司的合同义务结束。可是公司一直没有履行这一职责。在承租户既不签合同又不搬迁的情况下,仅仅口头上答应从中协调,实际上没有组织一次协调工作。公司既没有确保原承租户与我及时签订合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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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6 热心网友

    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延期过户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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