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以弟媳妇的名字申请宅基地,土地使用证是婆婆的名字,是否可以收回婆婆的土地使用证。
1992年以弟媳妇的名字申请宅基地,因为未分家,土地使用证是婆婆的名字,1998年弟弟因车祸去世,婆婆给了房屋补偿,并通过公证将房屋分配给在行政单位工作的哥哥,2016年弟媳妇又提出想要回房屋,是否可以收回婆婆的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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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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