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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割财产。母亲共同居住房屋的拆迁补偿款)虽未分割财产。父亲的遗产应认定为全家的共同共有财产

我们兄妹几个,父亲于早年去世,未分割财产。母亲近年去世,留下一笔拆迁款(系父、母亲共同居住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由妹妹保管。后来妹妹与我的两个兄弟把这笔钱私分了,我起诉到家乡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他们陈述,母亲生前就把拆迁款赠与他们,但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一审法院认定:1.拆迁款全部为母亲个人财产;2.根据我兄妹的陈述,认定母亲生前已将拆迁款赠与他们;3.判定我要求分割父亲原来的财产应另案处理。事实是:我母亲去世前几年已患了老年痴呆症,已没有了民事行为能力。拆迁款是我和妹妹共同领取,以母亲的名字存于银行,并由妹妹保管。母亲去世后,兄妹几个曾多次商量分割拆迁款之事,但没有结果,后来他们私分了财产。我认为:父亲去世时我们就已经继承父亲的遗产,虽未分割财产。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修改稿第206条(原177条)规定,父亲的遗产应认定为全家的共同共有财产,所以即使母亲真的有赠与行为,她也无权处理原来属于父亲的那一部分财产。于是我上诉至中级法院,并要求在银行取证,以确定遗产之事,但法院没能支持我的上诉请求,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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