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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开发房地产公司A开发一市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里,个人B可否在法律规定有效期内撤销该委托经营合同?

江苏某开发房地产公司A开发一市场,将市场内的门面房以一定价格出售给个人B。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里,附加自选《委托经营协议》或《个人自营协议》条款,签署委托经营协议或个人自营协议的都是C公司(AC公司分别是不同法人)。委托经营协议主要条款为B购买的该门面房必须无偿给C公司经营三年,三年后至第八年由C公司决定经营,C公司从门面房经营费中提取10%管理费,其它90%归个人B所有(但无最低费用限额保障)。C公司将门面房提前1年(以A公司和个人B签订合同的交房时间为界)完工,并将该门面房以2.7万元每年租金再出租给个人D(以3年收1年租金、免2年租金,实际给D使用4年)营业。个人自营协议主要条款为该门面房归业主个人使用受益,同时由房地产公司A补偿给业主每平方米200元先期装潢费用。同样提前1年交付给业主使用。请问法律界精英:个人B可否在法律规定有效期内撤销该委托经营合同?该门面房提前1年被个人D使用,可否要求谁赔(补)偿?B的诉求能受到法律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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